网络游戏中孕育着无穷的利益,2004年,国内网游产业的市场已经达到36亿,而据专家预测,2005年国产网游产业的市场潜力将得到进一步激发,市场规模可达70亿元。正是这个孕育无限商机和利益的产业,在其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引发着众多的法律问题。在网络游戏从开发到上市以及运营过程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就没有间断过。游戏开发过程中,可能在网络游戏开发商之间发生著作权法律纠纷,如果网络游戏开发行为,存在委托开发法律关系的话,那么在网络游戏开发商与委托方之间也可能发生合同法律纠纷。在游戏运营过程中,法律纠纷更是层出不穷,而在这个过程中,牵扯到的主体相当的庞杂,从网络游戏开发商到网络游戏运营商,从游戏终端提供者网吧到玩家,涉及虚拟财产权利归属,游戏运营商对于运营中的网络游戏承担何种责任等众多法律问题。对于在游戏开发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尽管很重要,但是不是本文的关注点所在。本文将着重解析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发法律关系学说,以及虚拟物的法律定性问题,并且关注在游戏运营过程所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并对其中涉及到法律关系进行归类和分析,指出其中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网络游戏 (online game or role playing character game online),与传统游戏相比以其角色性、互动性以及对现实社会生存规则的模拟性征服众多玩家 的心。通常来讲,一款网络游戏要实现运营需要以下几大主体的共同支持,游戏开发商 ,游戏运营商 ,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商,游戏终端提供者 以及游戏玩家。游戏开发商开发出有特色的网络游戏,这属于为游戏运营或为游戏产业提供原材料,然后,游戏运营商或游戏代理商公开出售此类原材料,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或者让游戏带来丰厚的回报,游戏运营商或游戏代理商会在正式商业化前推出所谓的"游戏公测" ,这意味着游戏玩家有权利免费试玩游戏,在此期间,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是一种试用合同法律关系。在经过游戏公测后,某款网络游戏就可能才原材料实现商品化的目的。也就是说,某款网络游戏正式在游戏市场运营起来。此时,游戏玩家则通过游戏帐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建立一种法律关系。对于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现在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来讲的话,存在各种学说,当然众多的学说争议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两者之间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这是大家的共识。而大家的分歧点在于对合同种类认定有偏差。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和理論研究来看,大概有三种学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说,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说以及混合合同法律关系说。该说目前在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法律关系定性上占主导方面。因为该学说已经被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所确认。或者更确切的说,该学说主要来自司法审判实践。烈焰开服一条龙服务 在我国首例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而做出终审判决,确认两者之间为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案情简介:23岁的李宏晨说,今年2月17日,他猛然发现自己的ID内的所有虚拟装备都不翼而飞,包括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2个毒物等物品。事后他与北极冰公司联系,对方只告诉他这些装备已寄给玩家SHUILIU0011,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此人的具体情况。李宏晨后来又去公安机关报案,但因为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未立法,没有结果。李宏晨只得提起民事诉讼。他认为,自己为获得这些装备付出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感情,奇迹Mu开服一条龙服务要求北极冰公司赔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北极冰公司的副总经理邱治国说:"网络游戏中的内容无论是装备、分级还是称号,实质上都是一组数据,本身并不存在。要我们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庭审中指出,李宏晨所称的两个ID在注册时,没有使用真实姓名,李宏晨不能证明他就是这两个ID的玩家。李宏晨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虚拟装备是被偷走的。另外根据游戏规则,玩家账户由玩家保管和维护,盗用的损失玩家自负。他还指出,目前网络游戏的外挂等情况非常普遍,很多时候玩家的账号被盗是因为他们自己的不当操作,与游戏经营者没有关系。" 原告李宏晨当时的起诉状把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红月"系一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被告是该游戏的经营者,原告是游戏玩家之一。玩家通过帐号注册首次进入游戏,之后通过购买被告发行的游戏时间卡并为帐号充值后获得游戏时间进行游戏活动。一审法院在做出判决时,把两者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娱乐服务合同"。该院认为,"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被告为玩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但是,被告主张红月法规系双方之间的合同,被告又没能就原告承认合同内容、确认合同效力方面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本院不采信被告的主张,红月法规不能确认为是双方之间签定的合同。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网络游戏经营者与玩家因网络游戏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综上可知,我们的司法审判实践已经把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基本定性为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该学说的理论前提下,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从游戏玩家注册游戏资料开始,两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该学说的缺点在于服务本身就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服务行业"词条的定义,"为了服务、使人生活上得到方便的行业,如饮食业、旅馆业、理发业、修理生活日用品的行业等。" 我们可以推知"服务"的含义主要在于"使人生活上得到方便"。如果把网络游戏的运营定性为一种服务的话,那么对于服务过程中游戏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则会显的比较模糊,按照通常的服务行业来看,服务提供者通常只为接受服务者提供人身和财产的注意保护责任。这种注意义务在民事法律上来讲的话,是一种附随的法律义务。它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义务存在和成立。而这种附随的法律义务,在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公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该类义务的认定,以及内容到底包括什么,都比较难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主动权完全在法官手里,而法官拥有太多的自由裁断权,很容易导致司法腐败。该说认为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属于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该学说认为,当游戏玩家通过游戏注册,也就意味着他把与游戏相关的资料等电子数据寄存在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系统中。而游戏玩家的ID 就是开启保管箱的钥匙。同时,游戏玩家所支付的游戏在线费用即游戏点卡、月卡等。 则可认为是游戏玩家就游戏运营商的保管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反对该学说的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前提是寄存人对保管物享有所有权。同时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了保管物。而游戏玩家对ID以及虚拟物 是在游戏注册之后才能使用和登陆的。也就是在此之后寄存人才取得虚拟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如果成立保管合同的话,那就意味着游戏运营商在保管自己的东西。当然,这里面还涉及到虚拟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物的属性。以及能否构成所有权的问题。另外,对此类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反对者也表示了质疑。但是,根据《合同法》第367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采取了更开放的规定,对现实生活中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保管合同顺利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学说认为,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服务合同为基础,以保管合同为补充的混合合同法律关系。该学说认为,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资料注册,与游戏运营商建立起游戏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游戏玩家支付费用, 游戏运营商提供客户端游戏软件并对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对于游戏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虚拟物、游戏级别等游戏玩家电子数据进行保管。而游戏玩家的点卡、月卡正是游戏玩家支付保管费用的方式。笔者同意第三种的混合合同法律关系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说太过于宽泛,对两者的权利义务确定的不是很明确。烈焰开服一条龙服务而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说则对于运营商提供的游戏场景、游戏背景等游戏必备措施解释不通。如果简单定性为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则有可能加大游戏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不论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说,还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说,以及混合合同法律关系说,共同点都在于要确定虚拟物的法律属性。这正是本文接下来要继续探讨的问题所在。深圳运营中心:深圳市中研普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南运营总部: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中路东风大厦12层 邮编:518031 乘车路线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 856 5388 400 086 5388 客户服务专线:0755 25425716 25425726 25425736 25425706 25425756 25425776 25420896 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0755 25420806 25426596 市场调研、营销策划:0755 23895276 23895976 兼并重组研究:0755 23895466 23895846 IPO上市咨询专线:0755 25427856 25428586 25429596 VC/PE咨询专线:0755 83753016 83750656 产业园区咨询:0755 83795586 83791606 媒体合作:0755 83770576 广告合作:0755 83770986 网站合作:0755 83753026 邮箱: 传真:0755 25429588 25428099 MSN: 咨询QQ:76032640 364918461 1145336038 电视采访 实力鉴证 尊贵客户 了解中研普华实力[QQ魔域]非RMB玩家的经验